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中医药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制定中医药专业人员培训计划。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在资金、时间上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