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