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治疗”的名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