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