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科技进步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示范引导、分步实施、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城市,是指社会、经济、文化与自然和谐的复合生态系统型城市。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