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