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