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

(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正常使用; (五)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 (六)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标志齐全、易识别。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调整运营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和功能互适。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