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