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一)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等周边安全控制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国际机场、火车站、出入境口岸、海关、人防指挥所、电信枢纽和邮政枢纽等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控制区域范围由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在进行国家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市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安全控制区域范围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