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