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