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