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