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