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环境保护、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