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