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小学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