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