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二条有效未接受职业教育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和大中专院校肄业的学生就业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