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蔬菜基地由市蔬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和长沙市蔬菜基地建设规范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蔬菜基地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长沙市蔬菜基地建设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