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人口人均面积0.033亩的标准测算全市蔬菜基地的面积,并制定各区、县(市)面积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