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公路建设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或者安全性评价结果: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索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爆破工程;
(七)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上述危险部位派专人值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