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算和决算第八条有效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的乡镇预算编制要求和核定的乡镇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其他支出标准,具体编制乡镇预算草案,并按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草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编制工作的指导。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别贫困的乡、民族乡的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编,由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