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乡镇财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