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乡镇财政机构及其人员违法办理财政财务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乡镇财政机构及其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报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