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日常考核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