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补贴乡镇居民的财政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补贴乡镇居民的财政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乡镇相关业务机构应当采集、核实补贴信息,并将补贴种类、标准、金额、对象、依据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核查补贴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