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执行预算确定的基本支出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乡镇财政机构应当严格财务支出核算。

财政补助村级组织的运转保障经费,由乡镇财政机构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