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草案或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预算草案或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