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