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主任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听取有关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