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