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非特种车辆不得安装警报器;特种车辆在无紧急任务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