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