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