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第六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