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