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地方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