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迟报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谎报、瞒报、漏报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