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第七条有效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