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西南管理局)行使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民用航空西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净空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公安、气象、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履行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