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自治州、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补充规定的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依法履行《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本补充规定赋予的检疫及监督检查职责。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