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对需要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防疫对象,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制度。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凭免疫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标识的动物。严禁制作和使用假免疫、检疫标识。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