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

(五)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