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出租汽车乘降站点。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其周边划出一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固定服务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