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一)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二)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制度的;(四)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