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

(一)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制度的;

(四)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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