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有关证据,查清违法事实和情节。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通过违法手段制作或者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