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网约车运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