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巡游车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乘客使用巡游车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出约车信息时应当主动提供用车时间、联系方式、出发地和目的地;(二)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车辆,按时上车;(三)因故取消巡游车电召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